保密
第31條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執行或協助執行科技園公司任何職能的人 —— (a) 在執行或協助執行該職能後的所有時間,均須將他在如此行事時獲悉的第(2)款所描述的資料保密,並協助將該等資料保密; (b) 不得在任何時間向任何其他人傳達該等資料,但若如此傳達屬執行或協助執行該職能的一部分,則不在此限;及 (c) 不得在任何時間容受或准許任何其他人接觸因他執行或曾經執行該職能,或協助或曾經協助執行該職能而由他管有或控制的紀錄或其他文件的內容。 (2) 第(1)(a)款所提述的資料,指關於任何人的商務或其他業務的資料。 (3) 任何人可在以下情況披露第(2)款所描述的資料 —— (a) 凡為某人的利益而根據本條保密,但該人以書面准許披露該等資料; (b) 遵從第13條所指的要求而向行政長官披露該等資料; (c) 為已在香港或正考慮在香港提起、展開或進行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刑事調查、正式調查或正式查訊而披露該等資料;或 (d) 在與科技園公司屬一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程序有關連的情況下披露該等資料。 (4) 凡有資料在第(3)(a)、(c)或(d)款所描述的任何情況下披露予某人,則 —— (a) 該人;及 (b) 直接或間接從該人取得或接獲該等資料的人, 在未經行政總裁以書面同意下,不得將該等資料或其任何部分向任何其他人披露。 (5)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違反第(1)或(4)款,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6) 在本條中,正式調查 (official investigation)指依據任何條例或由任何公共機構或代任何公共機構提起、展開或進行的調查,而正式查訊 (official inquiry)則指依據任何條例或由任何公共機構或代任何公共機構提起、展開或進行的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