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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3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可在以下情況披露第(2)款所描述的資料 —— (a) 凡為某人的利益而根據本條保密,但該人以書面准許披露該等資料; (b) 遵從第13條所指的要求而向行政長官披露該等資料; (c) 為已在香港或正考慮在香港提起、展開或進行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刑事調查、正式調查或正式查訊而披露該等資料;或 (d) 在與科技園公司屬一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程序有關連的情況下披露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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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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