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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5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5條

第5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違反第(1)或(4)款,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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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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