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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6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工業邨公司、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或臨時科學園公司訂立的任何契據、合約或其他文件載有條文 —— (a) 禁止本條所指的轉歸或規定該轉歸須獲得任何同意或批准,或具有該項禁止或規定的效力;或 (b) 表明因本條所指的轉歸而令一項違責發生或當作有一項違責發生,或令某項權利或責任終止, 該項條文即當作已被免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廢除、轉歸、過渡性及保留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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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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