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藉第37條將土地權益轉歸予科技園公司 —— (a) 並不構成違反任何禁止讓與的契諾或條件; (b) 並不引致任何優先購買權利、沒收租賃權、重收權、認購權、損害賠償或其他影響土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c) 並不使任何合約或抵押失效或獲得解除; (d) 並不使任何租賃權益併入其預期的復歸權內; (e) 並不終絕、影響、更改、縮減或延遲該項權益的優先權,不論該優先權是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普通法或衡平法而存在的。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1條
藉第37條將土地權益轉歸予科技園公司 —— (a) 並不構成違反任何禁止讓與的契諾或條件; (b) 並不引致任何優先購買權利、沒收租賃權、重收權、認購權、損害賠償或其他影響土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c) 並不使任何合約或抵押失效或獲得解除; (d) 並不使任何租賃權益併入其預期的復歸權內; (e) 並不終絕、影響、更改、縮減或延遲該項權益的優先權,不論該優先權是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普通法或衡平法而存在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