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科技園公司須就藉第37條達成的土地權益轉歸,將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或安排將該文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2條
科技園公司須就藉第37條達成的土地權益轉歸,將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或安排將該文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