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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4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有下列情況,行政長官可藉書面通知將主席免職 —— (a) 行政長官合理地相信主席沒有履行本條例第10條所施加的責任;或 (b) 行政長官認為主席因健康欠佳而喪失執行其職能的能力或曾有不檢行為,或行政長官認為就科技園公司職能的有效執行而言,將主席免職是適宜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董事局的組成及議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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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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