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根據第(2)款獲委任為董事的公職人員作為董事的任期,由司長酌情決定。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6條
根據第(2)款獲委任為董事的公職人員作為董事的任期,由司長酌情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