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行政長官信納主席由於暫時喪失行為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以主席身分行事,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在有關委任文件所指明的期間內,代替主席行事。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1條
凡行政長官信納主席由於暫時喪失行為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以主席身分行事,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在有關委任文件所指明的期間內,代替主席行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