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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4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有效時,由於喪失行為能力而導致該項委任作出的人不得以主席身分行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董事局的組成及議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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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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