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有效時,由於喪失行為能力而導致該項委任作出的人不得以主席身分行事。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4條
在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有效時,由於喪失行為能力而導致該項委任作出的人不得以主席身分行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