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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4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4條

董事局的議事程序

第4條

(1) 就董事局會議而言 —— (a) 法定人數為不少於當其時的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b) 會議須由主席主持; (c) 如主席因任何理由而不能主持會議,則會議須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董事互選一人主持; (d) 所有待決問題,須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以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則主持會議的董事除可投他原有的一票外,並有權投決定票。 (2) 在不抵觸本條的規定下,董事局可決定其會議的程序及進行方式。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董事局的組成及議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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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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