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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4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4條

訴訟權利

第4條

(1) 科技園公司可就其根據本條例第37條承擔的責任或負債而被起訴,而有關的人可就該等責任或負債向該公司進行追討。 (2) 科技園公司可就任何根據本條例第37條轉歸予該公司的據法權產而提起訴訟、進行追討或採取強制執行,並無須就該等據法權產的轉歸一事通知受該等據法權產約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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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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