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簿冊及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前會就任何事宜構成有利或不利於工業邨公司、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或臨時科學園公司的證據,則就同一事宜而言,該等簿冊及文件可接納為有利或不利(視屬何情況而定)於科技園公司的證據。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1條
任何簿冊及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前會就任何事宜構成有利或不利於工業邨公司、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或臨時科學園公司的證據,則就同一事宜而言,該等簿冊及文件可接納為有利或不利(視屬何情況而定)於科技園公司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