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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7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7條

現有協議等的效力

第7條

任何協議、安排或合約,如是由工業邨公司、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或臨時科學園公司訂立,或就任何上述公司訂立,或任何交易是由任何上述公司或就任何上述公司達成,或任何其他事情是由任何上述公司、對任何上述公司或就任何上述公司作出,而該協議、安排、合約、交易或事情在緊接指定日期前是有效的,或是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則該協議、安排、合約、交易或事情自該日期起,猶如是由科技園公司或是對該公司或是就該公司而訂立、達成或作出(視屬何情況而定)一樣有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過渡性及保留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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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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