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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9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9條

財產紀錄

第9條

工業邨公司、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或臨時科學園公司在緊接指定日期前的財產紀錄,如是以記項形式載於任何銀行、公司或其他法團的簿冊內的,則有關銀行、公司或其他法團須應科技園公司的要求,將該等簿冊內的有關財產紀錄移轉到該公司名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過渡性及保留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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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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