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就本條而言,即使本條例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工資 (wages)一詞 —— (a) 包括屬固定性質的超時工作薪酬或在緊接終止僱傭生效前12個月(如不適用的話,則以較短的僱傭期間為準)期間內每月平均款額相等於或超過該僱員在同一段期間內的每月平均工資的20%的超時工作薪酬; (b) 除按(a)段規定外,須當作不包括超時工作薪酬。
僱傭條例 第4條
就本條而言,即使本條例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工資 (wages)一詞 —— (a) 包括屬固定性質的超時工作薪酬或在緊接終止僱傭生效前12個月(如不適用的話,則以較短的僱傭期間為準)期間內每月平均款額相等於或超過該僱員在同一段期間內的每月平均工資的20%的超時工作薪酬; (b) 除按(a)段規定外,須當作不包括超時工作薪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