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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9條

僱傭條例 第9條

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第9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 (a) 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 (i)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 慣常疏忽職責;或 (b)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2) 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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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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