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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6條

僱傭條例 第6條

第6條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如因任何理由以該款規定的方式計算僱員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月平均款額並不切實可行,則可參考受僱於同一僱主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在緊接到期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或(如無上述的人)受僱於同一地區的同一行業或職業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在緊接到期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計算該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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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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