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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A條

僱傭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在第(3E)款的規限下,根據本條須支付的產假薪酬,須以該女性僱員在以下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的五分之四計算 —— (a) 在緊接其產假開始日期之前的12個月期間;或 (b) 如該僱員在緊接其產假開始日期之前受僱於有關僱主一段短於12個月的期間,則該段較短的期間, 但假若該女性僱員在某日即使不放產假亦不會工作,而僱主通常無須就該日支付工資,則無須就該日支付產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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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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