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侍產假薪酬有關的所需文件︰在香港出生
第15J條
(1) 就第15H(b)條而言,如僱員就嬰兒在香港出生放取侍產假,僱員須向僱主提供嬰兒的出生證明書,該證明書須符合以下規定 —— (a) 是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發出的;及 (b) 僱員的姓名記在該證明書上,顯示僱員是嬰兒的父親。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如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嬰兒出生後死亡而沒有出生證明書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就嬰兒發出,僱員須向僱主提供 —— (a) 第(3)款描述的醫生證明書;及 (b) (如僱主有此要求)由僱員簽署的書面陳述,述明 —— (i) 他是名列於上述醫生證明書上的女士所產下的嬰兒的父親;及 (ii) 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視何者屬適當而定)。 (3) 為施行第(2)(a)款,醫生證明書 —— (a) 須證明產下嬰兒;及 (b) 須由以下人士發出 —— (i) 註冊醫生;或 (ii) (儘管有《助產士註冊條例》(第162章)第16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8條註冊的助產士,或根據該條例第25條當作已註冊的助產士。 (4) 本條規定的文件,須於以下期間內,向僱主提供 —— (a) 僱員放取侍產假的首天後的12個月;或 (b) (如僱員已停止受僱於僱主)(a)段所述的期間或停止受僱後的6個月(以先屆滿的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