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在僱員提供所需文件前,僱主已就侍產假日向僱員付給侍產假薪酬,則在以下情況下,僱主可從僱員的工資中,扣回相當於侍產假薪酬的款額 —— (a) 僱員沒有在首日放取侍產假後的3個月內,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或 (b) 僱員已停止受僱於僱主,而在停止受僱前,他沒有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
僱傭條例 第4條
如在僱員提供所需文件前,僱主已就侍產假日向僱員付給侍產假薪酬,則在以下情況下,僱主可從僱員的工資中,扣回相當於侍產假薪酬的款額 —— (a) 僱員沒有在首日放取侍產假後的3個月內,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或 (b) 僱員已停止受僱於僱主,而在停止受僱前,他沒有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