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本條中 —— 工作時間 (working hours),就僱員而言,指其按照與僱主訂立的合約所須工作的任何時間; 適當時間 (appropriate time),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指 —— (a) 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 (b) 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
僱傭條例 第3條
在本條中 —— 工作時間 (working hours),就僱員而言,指其按照與僱主訂立的合約所須工作的任何時間; 適當時間 (appropriate time),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指 —— (a) 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 (b) 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