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受要約人並非職工會會員作為僱傭要約的條件
第21C條
任何人,不論其本人或代表他人聘用僱員時,在僱傭要約中包括以下條件或規定 —— (a) 如受要約人是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他須承諾放棄其會籍或職位; (b) 受要約人須承諾不成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或 (c) 受要約人須承諾不聯同他人按照《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的條文組織職工會或申請將職工會登記,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僱傭條例 第21C條
以受要約人並非職工會會員作為僱傭要約的條件
任何人,不論其本人或代表他人聘用僱員時,在僱傭要約中包括以下條件或規定 —— (a) 如受要約人是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他須承諾放棄其會籍或職位; (b) 受要約人須承諾不成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或 (c) 受要約人須承諾不聯同他人按照《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的條文組織職工會或申請將職工會登記,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