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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款項為 —— (a) 相等於僱傭合約終止前對上一個工資期屆滿時起,至合約終止之日止,僱員工作所賺取的款額; (b) 根據第7、15(2)及33(4BA)條所須支付的款項(如有的話); (ba) 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長期服務金;及 (c) 與僱傭合約有關而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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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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