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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6條

僱傭條例 第26條

支付工資的方式及地點

第26條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僱主須在工作日於僱員僱傭地點,或僱主習慣用作發薪的辦事處或其他地點,或在雙方議定的任何其他地點,用法定貨幣直接將工資付給僱員。 (2) 在僱員同意下,工資可按以下方式付給 —— (a) 用支票、匯票或郵政匯票付給; (b) 存入該僱員名下的銀行戶口,而該銀行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銀行;或 (c) 付給該僱員妥為指定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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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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