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某些地點支付工資的規定
第27條
凡工資或任何在僱傭合約完成或終止時與該僱傭合約有關而到期付給僱員的款項,不得在以下地點付給 —— (a) 任何娛樂場所; (b) 根據《博彩稅條例》(第108章)獲准許或批准舉辦或進行的現金彩票活動、固定賠率投注或彩池投注的任何舉辦或進行地點; (c) 任何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或危險藥物的地點;或 (d) 任何零售商品的店舖, 但如該僱員受僱在此等地點或店舖工作,則不在此限。
僱傭條例 第27條
不得在某些地點支付工資的規定
凡工資或任何在僱傭合約完成或終止時與該僱傭合約有關而到期付給僱員的款項,不得在以下地點付給 —— (a) 任何娛樂場所; (b) 根據《博彩稅條例》(第108章)獲准許或批准舉辦或進行的現金彩票活動、固定賠率投注或彩池投注的任何舉辦或進行地點; (c) 任何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或危險藥物的地點;或 (d) 任何零售商品的店舖, 但如該僱員受僱在此等地點或店舖工作,則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