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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0條

僱傭條例 第30條

僱主開設商店等將商品售賣給僱員的情況

第30條

僱主可開設店鋪或場所,將商品售賣給僱員,惟不得以合約、協議或其他義務形式 (不論是書面或口頭、明訂或隱含的),限定僱員在該等店鋪或場所購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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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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