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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1條

僱傭條例 第31條

僱主在無合理理由自信可付給工資的情況下不得訂立僱傭合約

第31條

(1) 任何人,除非有合理理由自信會有能力在到期支付時付給所有根據僱傭合約須到期支付的工資,否則不得以僱主身分訂立、續訂或繼續任何僱傭合約。 (2) 僱主如不再有合理理由自信會有能力在到期支付時付給所有根據僱傭合約須到期支付的工資,須隨即採取一切必需步驟,按照僱傭合約的條款終止合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工資的支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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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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