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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1B條

僱傭條例 第31B條

關於領取遣散費權利的一般條文

第31B條

(1) 凡僱員在有關日期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一段不少於24個月的期間 —— (a) 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 (b) 被停工(第31E條所指的停工), 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規定外,僱主有責任付給該僱員一筆遣散費,款額按照第31G條計算。 (2) 就本部而言,僱員如完全或主要歸因於以下情況而遭解僱,須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 (a) 僱主已停止或擬停止經營 —— (i) 僱用該僱員所從事的業務;或 (ii) 在僱員受僱工作地點從事的業務;或 (b) 該業務對僱用僱員從事某類工作的需求,或該業務對僱用僱員在其受僱工作地點從事某類工作的需求,已告停止或縮減,或預期會停止或縮減。 (3) 為使本部適用於受僱為家庭傭工,在私人住戶工作或其受僱的工作是與私人住戶有關的僱員,在引用本部(第31J條除外)時,須猶如該住戶是一種業務,而維持住戶即僱主經營該業務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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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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