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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僱主因僱員的行為,按照第9條有權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其僱傭合約,則該僱員無權因遭解僱而獲得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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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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