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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僱主在有關日期前的7天開始之時或之前,向僱員要約續訂僱傭合約,或以新合約再次聘用,而 —— (a) 該續訂或新訂合約(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條文,不論是有關該僱員將受僱的身分及受僱地點,以及其他僱傭條款及條件,均與緊接該僱員遭解僱前的有效合約的相應條文無異;及 (b) 續約或再次聘用將於有關日期或該日期前生效, 而該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約,則該僱員無權因遭解僱而獲得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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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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