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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5條

僱傭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僱員在僱主按照第6條給予該僱員終止其僱傭合約的通知後在該通知的期限屆滿前離職,則除非 —— (a) 該僱員的離職是經僱主事先同意的;或 (b) 該僱員在離職前已按照第7條付給僱主一筆代通知金, 否則該僱員無權因遭解僱而獲得遺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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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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