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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就本部而言,及除本部另有規定外,僱員只有在以下情況才可視為遭僱主解僱 —— (a) 不論是否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僱主並非按照第9條終止該僱員的僱傭合約; (b) 如僱員根據合約受僱一段固定時期,而在該時期屆滿後未有以同一合約續約;或 (c) 僱員在因僱主的行為而有權按照第10條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情況下,給予或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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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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