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 (a) 某僱員根據本部有權獲付一筆遣散費;及 (b) 任何以下條件獲符合 —— (i) 因為該僱員的僱傭合約的施行,一筆或多於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已支付予該僱員; (ii) 因為該合約的施行,一項或多於一項僱主供款(指明)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已支付予該僱員; (iii) 在一個或多於一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有一項或多於一項僱主供款(自願性)強積金計劃權益正就該僱員而持有,或有一項或多於一項僱主供款(自願性)強積金計劃權益,已支付予該僱員,或已就該僱員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