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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遣散費須以法定貨幣付給,但在僱員同意下,亦可按以下方式付給 —— (a) 用支票、匯票或郵政匯票付給; (b) 存入該僱員名下的銀行戶口,而該銀行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銀行;或 (c) 付給該僱員妥為指定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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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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