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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1P條

僱傭條例 第31P條

遣散費詳情說明書

第31P條

(1) 僱主付給遣散費時,須給予僱員一份書面陳述,述明遣散費的款額如何計算;但如遣散費是依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所作決定而付給的,該項決定並指明須付的遣散費款額,則不在此限。 (2) (a) 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b) 任何僱主如在根據第(1)款給予的書面陳述內,列入任何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罔顧後果地列入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3) 在不損害就第(2)(a)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如僱主不遵從第(1)款的規定,僱員可給予僱主書面通知,要求僱主在該通知指明的期間內 (由給予通知之日起計不少於一個星期),遵從第(1)款的規定給予他書面陳述。 (4)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根據第(3)款發出的通知,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如下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或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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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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