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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僱主付給遣散費時,須給予僱員一份書面陳述,述明遣散費的款額如何計算;但如遣散費是依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所作決定而付給的,該項決定並指明須付的遣散費款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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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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