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a) 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b) 任何僱主如在根據第(1)款給予的書面陳述內,列入任何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罔顧後果地列入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僱傭條例 第2條
(a) 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b) 任何僱主如在根據第(1)款給予的書面陳述內,列入任何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罔顧後果地列入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