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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 —— (a) 在有關日期,其服務年數不少於5年 —— (i) 遭解僱而其僱主無須因解僱他而付給遣散費;或 (ii) 在符合第(3)至(5)款的規定下,是在第10(aa)條所指明的情況下終止其合約;或 (b) 終止合約,以及他在有關日期已不少於65歲,並已根據該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者, 則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規定外,僱主須付給該僱員長期服務金,款額按照第31V(1)條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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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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