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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即使延期申請是在僱員死亡後30天期滿後才提出,處長仍可延長根據第(2)款送達申請書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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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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