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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僱主是一間公司,凡本部提述由僱主再次聘用僱員,須解釋為提述該公司或其任何相聯公司再次聘用該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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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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