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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第(1)(b)款而言,除非在該款中所提述的由僱主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獲證明是基於第32K條所指的正當理由,否則該項更改須視為是因該僱主擬使由本條例賦予該僱員或將由本條例賦予該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而由該僱主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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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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