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就第(1)(c)款而言 —— (a) 僱員 —— (i) 不需要就第(1)(c)(i)款證明其僱傭合約是因他行使任何由第21B(1)條或憑藉第21B(1)條歸屬任何僱員的權利而遭終止的,或因他作出第72B(1)條所述的任何事情此一事實而遭終止的; (ii) 不需要就第(1)(c)(ii)款證明其僱傭合約是因他作出《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條所述的任何事情此一事實而遭終止的;及 (b) 如僱員已遭其僱主解僱,則除非該項解僱獲證明是基於第32K條所指的正當理由,否則該僱員須視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遭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