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僱主在有關日期前的7天開始之時或之前,已向僱員要約續訂僱傭合約,或要約以新合約再次聘用該僱員,而 —— (a) 該經續訂或新訂合約(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條文,將與在緊接該僱員遭解僱前的有效合約的相應條文無異;及 (b) 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將會於有關日期或有關日期前生效, 則該僱員如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約,該僱員無權根據本部得到補救。
僱傭條例 第1條
如僱主在有關日期前的7天開始之時或之前,已向僱員要約續訂僱傭合約,或要約以新合約再次聘用該僱員,而 —— (a) 該經續訂或新訂合約(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條文,將與在緊接該僱員遭解僱前的有效合約的相應條文無異;及 (b) 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將會於有關日期或有關日期前生效, 則該僱員如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約,該僱員無權根據本部得到補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