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新擁有人(以新擁有人代替前擁有人)向僱員要約續訂該僱員的僱傭合約,或以新僱傭合約再次聘用該僱員,但該僱員拒絕該項要約,則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第32C(1)或(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就該項要約及拒絕而言具有效力,猶如就前擁有人作出相同的要約及該僱員拒絕該項要約而言具有效力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A部 — 僱傭保障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