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聯公司
第32E條
(1) 如僱主是一間公司,則在第32B、32C或32D條中提述由僱主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須解釋為提述由該公司或其任何相聯公司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凡在第32B、32C或32D條中提述由僱主作出的要約,須解釋為包括提述由其相聯公司作出的要約。 (2) 凡前擁有人及新擁有人是相聯公司,則第(1)款不影響第32D條的實施;凡第32D條適用,第(1)款不適用。 (3) 就本條而言,如2間公司的其中一間是另一間的附屬公司,或該2間公司俱是第三間公司的附屬公司,則該兩間公司須視為相聯公司,而相聯公司一詞亦須據此解釋。 (4) 在本條中 —— 公司 (company)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附屬公司 (subsidiary)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5條為施行該條例而給予該詞的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