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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有人根據本部為要求得到補救而提出申索時,如法院或勞資審裁處裁斷僱主並未能證明有根據第32K條指明的正當理由,該僱主即當作擬使由本條例賦予僱員或將由本條例賦予該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有關的解僱或僱傭合約條款的更改則當作為不合理,而該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則可根據第32N條作出命令或根據第32O條判給終止僱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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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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