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法院或勞資審裁處作出復職的命令時,如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公正和恰當,可指明 —— (a) 若非因解僱或僱傭合約條款的更改,僱員本可合理地預期由僱主就有關日期與復職日期之間的期間向他支付的任何欠付薪酬及就根據本條例可享有的任何法定權利而須支付的任何款額;或 (b) 僱主已根據本條例就任何法定權利付予僱員但僱員在復職時不應享有而須由僱員歸還僱主的任何款額。
僱傭條例 第5條
法院或勞資審裁處作出復職的命令時,如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公正和恰當,可指明 —— (a) 若非因解僱或僱傭合約條款的更改,僱員本可合理地預期由僱主就有關日期與復職日期之間的期間向他支付的任何欠付薪酬及就根據本條例可享有的任何法定權利而須支付的任何款額;或 (b) 僱主已根據本條例就任何法定權利付予僱員但僱員在復職時不應享有而須由僱員歸還僱主的任何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