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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0條

僱傭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如在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如適用的話,指根據第32PA或32PC條更改者)為此而指明的日期或之前,僱主支付第32NA(1)條所述的款項,則有關僱員無權強制執行該命令(如適用的話,指經上述般更改者)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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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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