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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第(3)、(4)及(5)款中 —— (a) 僱員放取產假、侍產假、休息日、病假日、假日或年假的日子; (b) 僱員在僱主同意下放取假期的日子; (c) 僱員不獲僱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d) 僱員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缺勤的日子,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條,僱員是會就此獲付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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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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